2005年10月2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贩毒嫌犯被诉 律师辩护洗冤
晓王

  指控
  嵊泗县大洋镇的何央红因涉嫌范为民贩卖毒品案,于2005年4月被嵊泗县检察院批准逮捕,该院指控何央红在2003年11月先后两次将三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刘伟芬,非法获利200元。

  辩护
  浙江浙法律师事务所的徐培植律师经过深入调查,在庭审时提出辩护意见:该案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。1、本案所称的毒品,一无采样,二无化检,三无毒品鉴定结论,就认定为海洛因,是没有根据的,事实上白色粉沫不一定都是海洛因。2、毒品数量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,本案统称为“贩毒3包”,但这“3包”到底是多少计量呢?不清楚。3、次数不清,数量不明,当事人刘伟芬究竟从何央红处是“讨”了几次还是“买”了几次,不清楚。
  何央红和范为民虽然同居一起生活,但何只知范为民吸毒,并不明知范为民贩毒,认定何央红两次各为100元的“获利”证据不足。
  徐律师辩护说,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何央红对范为民贩毒的明知,也从未看到刘伟芬有付钱给范为民交易的事实,何央红即便居间介绍客观上促进了双方交易,但既不能成立以贩毒为目的帮助犯,也不能成立贩毒罪的共犯。由于本案的何央红没有帮助他人贩毒的主观和目的,因而不能认定何央红构成贩毒罪,徐律师请求法院对何央红作出无罪判决。

  撤诉
  2005年9月16日,嵊泗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。裁定书说,在诉讼过程中,公诉机关以事实、证据有变化为由,要求撤回起诉。本院认为,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。